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根据《会计法》,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下:。《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责任: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指使、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给予降级、撤职、调离、辞退的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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