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标准下组织卖淫罪才立案
时间:2023-06-12 11:02:53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标准下组织卖淫罪才立案

1、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条件:依据我国对组织卖淫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究本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1、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2、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其实质上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助犯,只不过刑法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将其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刑法中像将帮助犯单独定罪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也不是绝无仅有。

3、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仍有区分主从犯的可能。实行犯,一般而言,是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共犯,其系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或必要的原因。关于实行犯中是否可以区分主从犯,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实行犯都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并且都对犯罪后果起到了积极、主要的作用,因此不宜再区分主从犯。至于实行犯中各共犯犯罪分工、作用、地位等因素,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但不宜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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