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钱生钱,有陷阱。”非法集资是社会的“毒瘤”,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坑害了广大群众,危害极大。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越发频繁、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据统计,2014年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增长都在2倍左右,达到历史峰值,呈爆发式增长。我省非法集资也表现出涉及面比较宽、涉及的人比较多、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跨区域案件较多等特点。我市非法集资涉及的人数也不少,引发的风险不容忽视。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给社会和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是损害参与者利益,使其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起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
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
有哪些?
1、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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