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于执行。若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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