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也就是说,在那些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五保户没房子住不保怎么办?
农村地区的五保户,孤儿和城市的三保户都是极度贫困的支持者,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困难的程度。根据社会救助政策,政府为农村家庭的生活,医疗,住房和丧葬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有五项保障。仅就住房而言,安全住房是获得五项保障的农村家庭的最基本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村五保户的安全住房分为两个阶段。在有针对性的扶贫之前,民政部门负责为五保户装修或建造破旧的房屋。开始有针对性的扶贫工作后,城市建设部门负责。至少要保证农村五保户每人不少于25平方米的安全住房。实际上,不仅仅是五保户。在与贫困的斗争中,对于已经建立档案和登记卡的贫困家庭来说,一个重要指标是他们必须拥有安全的住房。为极端贫困者提供支持的五保户也必须享受这种保护政策。因此,一个五保户绝对不可能没有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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