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4-20 14:43:10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2、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这包括销售自有、家传的毒品,或销售以盗窃、抢夺、诈骗等非购买方式获取的以及前述无法证实是以贩卖为目的购得的毒品的情况。单纯出卖毒品的,开始就出卖毒品与买主联系、商谈为着手,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毒品转移的是未遂。

3、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包括出售或为销售目的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不能犯,即尽管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甚至从外观上看,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贩卖的对象不是真毒品,无论如何都无法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此种情况当属于未遂。

二、贩卖毒品能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走私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为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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