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当事人如何列示
(一)当事人和外部人员申请再审的,列示为“再审申请人”;如果所有当事人都申请再审,他们被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中指定的被申请人被列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或者未列为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示,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并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明申请再审的人
(二)当事人一审的诉讼状态,第二审和再审应当按照“第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第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第二审上诉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和原再审申请人”的规定,列在“再审申请人”和“被上诉人”后的括号内(或原答辩人)“民事再审申请再审两次以上的,括号内的再审诉讼状态,按照上次再审当事人的诉讼状态列示;再审程序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诉讼状态在brackets根据“原始投诉人(或原始答辩人)”列出;(三)当事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姓名后的括号内注明原姓名。(四)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的职业不明的,可以不予说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所和姓名、职务;(五)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列明住所(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载明的地址与生效判决书或者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写明“现住(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和“现住(再审申请书载明的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地址或者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的地址或者住所在市辖区县、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地级市(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有相同地址的,应当分别注明,不能用“相同地址”代替。
(六)工厂负责人、法人代表、厂长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是指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
①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理由,逐一列出符合条件的理由
③一审法院名称、原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案件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⑤申请再审的法律理由、具体事实和理由⑥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⑦再审申请书应当按照原审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数增加四份。(三)判决书送达回执或者证明再审申请书实际有效的其他证明文件(四)申请再审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5)提交判决书原件,或者核实后提交4份;生效判决为二审、再审判决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书正本或者经核实的副本;1、2.第二审判决书正本四份或经核实无误的副本四份(六)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副本(七)申请再审的理由和再审申请的证明材料(八)再审及其他材料,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可附再审申请书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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