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光大银行在对马女士经过风险评估后,仍为其主动推介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相匹配的涉案理财产品,其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充分向马女士披露涉案基金的各种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
但是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马女士也存在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没有关注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光大银行赔偿马女士30万。
购买基金的亏损应该谁来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充分向客户披露涉案基金的各种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应该对客户的损失担责。当然了,客户自己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解读理财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买商业机构理财产品,不要急于在窗口签订合同。如果可以的话,把合同拿回家仔细研读,对于不理解的点,可以要求银行人员给予解读,解读内容可以书面形成附件,都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这是一个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典型案例。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决定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投资者和代销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间,素来奉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我国《民法典》也有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只要金融机构对产品信息及风险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和提示,那么投资者自主决定购买的理财产品,理应盈亏自负。
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双方都要注意审查,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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