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通过窝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证明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或者从犯罪中获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得的毒品或者从犯罪中获得的财物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机关追查的行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抵制司法机关追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是指司法机关追查毒品和赃物,询问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隐藏的行为。
走私贩卖毒品认定
1、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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