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法院负责军事离婚?
时间:2023-05-02 16:51:03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哪个法院负责军事离婚?一是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士兵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条例》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士兵或者军事单位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当地当事人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当地当事人向军人所在单位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是《条例》第二条:“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下列民事案件,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其次,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条文并不明确,但从条文第二条表述的语言来看,应理解为赋予地方当事人选择权。也就是说,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不排除当地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孙有海、吴兆祥、孙谦三位同志撰写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一文,认为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当事人的,应当是地方当事人赋予选择权,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可以对军事婚姻家庭案件提起诉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张银富律师也支持这一观点。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施行前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民事诉讼意见》第十一条是否仍然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没有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二者不存在冲突。《民事诉讼意见》第十一条仍然有效。三是士兵对当地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没有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当事人地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约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当事人约定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没有军事法院的,根据方便原则,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除涉密级别以上的军事秘密案件外,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士兵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事地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学员,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军事地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职人员和正式职工,参照军事人员,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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