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资格考核批准条件
时间:2023-05-29 08:41:28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2.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5)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3.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品行良好;

(4)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

4.重新申请律师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品行良好;

(4)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5)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

5.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

6.律师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2)拟执业的机构同意接收其兼职执业。

7.律师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解除聘用或人事关系,符合律师专职执业条件;

(2)拟执业的机构同意接收其专职执业。

8.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2)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律师执业(专职、兼职)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系公务员的。

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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