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领结婚证的离婚程序
1、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2、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登记有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当地群众、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男女双方尚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此时要么属于事实婚姻,要么就是同居关系。但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上面的限制,因而目前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况是居多的。若双方想要“离婚”的话,那么就是解除彼此之间的同居关系,此时只要协商一致解除即可。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二、未领结婚证彩礼一定要返还吗?未领结婚证彩礼可以返还吗?
看具体情况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三、双方都同意要怎么离婚
双方都同意离婚要怎么离呢,需要出具双方的本、、、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等材料,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的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的证件和材料:首先第一、是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第二、是本人的证;第三、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的,除应出具前面所说的第2、第3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之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现役军人要怎么离婚
1、一方为军人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可见,民法典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2、双军人离婚
《民法典》对军人离婚做出的特别规定,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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