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探索
时间:2023-03-12 11:12:28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摘要]本文就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采用账面价值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以及会计核算存在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探索

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债务重组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

1.以账面价值计价,会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可表现为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等。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很多情况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价等。然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如在判断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评价标准,却采用了不同标准,导致不同债务重组条件下,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重组的标准不同,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

2.采用账面价值会削弱债务重组会计的合理性。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量的货币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准则把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未把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当的折现,导致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同时,如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允价值(现值)在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即债权人与承担了公允价值引入条件下理应在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这显然具有不合理性。

3.采用账面价值使现行债务重组在实务操作中陷入了窘境。以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为例,由于未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应的折现,使相同的会计处理反映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情况,其会计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条件形成合理的对照关系,不利于真实地反映债务重组客观实际情况,致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存在困难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对解决企业间债务的拖欠问题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对债务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饮鸠止渴,使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愈加陷入困境;对债权人而言,难以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加长了货币的回笼期,使企业蒙受损失。

2.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使债务人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减轻债务压力,债权人可加强巩固与债务人企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格局,拓宽投资渠道,分享债务方企业的未来收益。但这种方式会使债权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债权人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会计上难以确认和计量。

二、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一)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比较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1.对债务重组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是一项任务和一个整体,是债权人免除若干债务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认为是两项任务,债务重组后债务仍需偿还,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若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方式流出企业;若将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入递延损益,并分期转入以后各期。对于债务转入资本,它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

2.在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实务中,企业的利息收支,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未来利息支出计入重组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惯例,同时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以后支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因此,如果把未来利息计入将来应付金额,一方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自重组日至债务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务费用。

(二)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的成本,却不代表其本身价值。有时,采用账面价值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因此,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上。并且,如果债权人在获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为了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因此,债务重组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公允价值。并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和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广泛引入提供了合理的保证。为了确定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以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

(三)加强债务重组中的税收管理

对于债务重组的涉税行为,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如具有盈利的债权人企业,与作为关联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的重组损失减少了利润总额,少交了所得税;而债务人把重组收益计入了资本公积,并未增加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却增大了企业资本。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完全可能根据避税需要,随意相互重组,从而使关联企业既增大资本又少交了所得税。因而,笔者建议:

1.对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税前利润,逃避所得税;对债务人的重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2.各级税务部门应认识到债务重组行为对实现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对企业合理的债务重组应给予积极支持,同时遏制一些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以避税为目的的随意重组行为。

3.加快《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政策的协调性,使债务重组行为有法可依。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重组行为,并提高纳税意识。

一、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上分录借方与贷方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目。如果换出资产应缴消费税,则应按销售业务将税金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交换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记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记入当期损益。

(2)未能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记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冲减换入资产的成本,双方均不确认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支付的补价和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如果将重组收益一次性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有关债务科目,按抵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支付的其他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或借计“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2)如果经批准将重组收益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①重组当年,除按上述确认债务重组业务外,在计算所得税时,还应按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②以后年度在计算所得税时,再按当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使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年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直到将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止。这期间如果发生所得税税率变动等,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产生的损益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自产自用产品、商品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自产自用的产品、商品等在会计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资产移交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将自有资产作为投资,表面上看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该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资产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然后再将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持有该投资可能带来未来投资收益,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投出(投入)的资产价值的,并且按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作为投出方其初始投资额应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等”计算。会计过程可分解如下:转出资产换回货币,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等借记“银行存款”,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换回的货币投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期末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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