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小股东权益的方法
时间:2023-07-14 04:20:27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如何保护合伙企业的正当权益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合伙企业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具体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结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法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如果是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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