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物权和债权谁大
1、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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