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肇事者设定的法律义务,是必须做到的行为。按一般法理,公民适当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只能带来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不应带来惩罚性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肇事者只在肇事后报警,肯定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何况,“报警”情形也有很大差别。如果报警时没有“自报家门”,或报警后离开现场而导致一些情节如是否酒驾或醉驾无法核实,或报警后虽没有离开现场但陈述了虚假事实,都无益于警察破案,甚至会将警察引入歧途,客观上干扰了案件的处理。如果将这样的“报警”认定为自首情节,显然违背了自首制度的要求。
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样也要看它是否属于肇事者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要求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这一点浙江高院的《意见》也进行了转述。但“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显然不能完全等同于“保护事故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既可能是已经妥善保护了事故现场,也可能由于惊慌失措等原因而破坏了现场。而“保护事故现场”并不必然要求肇事者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依据道交法,肇事者完全可以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后为救治伤员离开现场,甚至还会逃逸。因此,不能说“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是肇事者的法律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专家的意见,更符合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而《意见》则明显模糊了“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区别,其关于“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自首”的结论,值得商榷。
一、交通事故等级
一般来讲交通事故等级为: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环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肇事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至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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