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是多数土地征收矛盾产生的根源。为此,《条例(草案)》着重进行了规范。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依法确立并执行了以就地房屋补贴作为基准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证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在当时较好地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改善了其居住条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是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在调研中,市民对这一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而且,实践中进行的房屋征收项目,也都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积补贴。
基于以上情况,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据了解,按照以上标准,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增加了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这样就把公摊面积还给居民了,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
常州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方式或者货币安置方式,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对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实行统一安置方式的,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房建设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套型,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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