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不予拘留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满70周岁、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以及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不予拘留的情形:(一)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年满70周岁;(四)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不 予 拘 留 的 情 形 : 除 了 哪 些 情 况 以 外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但是,除了某些特定情形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因此,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这些人群,公安机关在传唤后可以灵活运用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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