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要件之一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二款明确“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因《省条例》已取消货币补偿基准价,实行市场价格评估,为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预算确认的方法调整如下:一、拆迁预算的计算公式拆迁预算=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其中,“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是指申请拆迁许可证当月房产信息网公布的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该价格仅作为测算拆迁预算用。二、地段等级的系数经综合测算,暂定我市一至十二类地段等级系数分别为:一类地段1.4;二类地段1.2;三类地段1.0;四类地段0.9;五类地段0.8;六类地段0.7;七类地段0.6;八类地段0.4;九至十二类地段0.3。以上事项,特此通知。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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