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监禁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且一般应当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根据相关规定,存在被告属于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宣告失踪等情形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起诉法院立案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有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变更抚养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1、一般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
2、若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宣告失踪、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等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地点怎么规定?
一般情况下,离婚的起诉地点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形下,起诉地点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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