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因此,空白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效力包括哪几个内容
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
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区别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含义:效力待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简单点来说,可以把它理解成,在追认前,相当于合同无效。
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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