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1.存款业务。存款业务分为两类: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2.借款业务。借款是金融机构在存款和自有资本等不能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时,从其他渠道借人的资金。财务公司的借人款主要是同业拆借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财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的借款,主要是过去结转过来的。自1993年整顿金融秩序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再给予再贷款了。
3.担保鉴证业务。担保鉴证业务是财务公司以保人或证人的身份,接受集团成品单位的委托,以出具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和办理鉴证的业务。财务公司办理担保鉴证的业务种类,一般有:付款担保、还款担保、投标担保鉴证、履约担保鉴证、租赁担保鉴证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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