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减刑实践
时间:2023-06-30 22:01:56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如果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是如果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对其限制减刑。

累犯累犯不得减刑

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是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减刑有关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减刑面对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的话可以依法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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