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清算纠纷后是怎么做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
11、清算组进行清算
12、向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支付剩余财产中的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强制清算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强制清算的特点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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