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姜某提出,合同第五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在90日内未按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的,姜某有权追讨已支付的利息。逾期超过上述约定的,姜某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即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每逾期一天按商品价格的0.10%向姜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房实际交付后360日内,开发商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初次登记后,开发商应当及时协助姜某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向姜某支付商品房价款0.01%的违约金。据此,开发商的违约金已明显低于合同的合法权益,认为违约金明显过低。综上所述,姜某起诉并要求上述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2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和房产证。
全文3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