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保护期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5-07 19:13:16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的生命,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至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自死亡后五十年届满;公民之间的合作工作应于最后一位创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服务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作品自创作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发表权的保护期,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于电影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为五十年,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出版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出版者享有的书刊版面设计保护期为十年,(五)表演者的身体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现场直播权、公开传播其表演、录音录像的权利,其表演的复制和发行,以及信息的网络传播不受限制。履约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履约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至产品首次生产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转播权,应当保护50年,至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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