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在梅州城区(梅江区、梅县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3)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设备;
(4)有具有本行业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调度员、乘务员和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5)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6)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7)具备招标、拍卖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8)依法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二、办理材料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使用本公司账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
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website/index.action)提出申请,按要求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
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
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公示,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对企业实地查看,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
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且公示无异议的,市行政审批科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并加盖市交通运输局印章;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市政府组织的招投标中标后依法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
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含电子版)。
2、受理:窗口接件人员接收材料并做好信息登记;窗口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等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窗口负责人作出受理决定后将受理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起转送至市交通运输局业务负责科室。
3、审查: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对企业实地查看,待审核无误后交由分管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3
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全文全文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全文全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条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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