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现全路联网售票,开展异地发售车票,既是铁路占领市场、强化营销的重大举措,也是铁路售票工作现代化的标志。为加强管理,使异地售票工作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售票:车票发售站与旅客乘车站不在同一城市,所售车票具有确定的席位或铺位。
第二章车票异地发售
第三条异地车票发售站的范围:异地车票发售站分为路网性和地区性两类。路网性异地车票发售站为有直通旅客快车始发的车站,具体由铁道部指定并分期向全路公布;地区性异地车票发售站由铁路局指定并向全路公布。
临时开行的直通列车的车票不办理异地发售。
第四条异地售票的预售期暂定为2~12天。管内异地车票预售期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五条铁路公用乘车证不办理异地签证或补价手续。异地售票不办理跨局预订业务。
第六条异地票在车票发售站和旅客乘车站均可办理退票。在发售站退异地票时,退票时间为列车开车前48小时,在乘车站退票按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
第七条发售异地车票每张可加收不高于5元的送票费。
第三章票额管理
第八条直通旅客列车始发站的票额,按硬座不少于10%、卧铺不少于15%的比例,供上网异地发售使用。有票额分配的中途站上网票额数量由各铁路局自定。上网票额不再分配其他用途。
第九条异地售票只可发售限售区段以远的车票,限售区段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异地售票车票信息计算以被售车站和地区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发布涉及异地售票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及软硬卧票额临时调用命令时,异地售票票额部分要在异地售票预售期开始前进行处理。
第四章异地售票票款清算
第十二条异地售票的票款(软票费)回归旅客乘车局、车站。有关收入的列报、进款资金缴拨及具体清算办法由部财务司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异地售票票款清算数据以旅客乘车站局数据信息为准。
第五章客运统计
第十四条异地售票的旅客发送量列旅客乘车站。
第十五条客运统计信息以旅客乘车站和其所在的地区中心信息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各铁路局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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