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不得侵犯商标权
时间:2023-05-07 09:11:49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如何确定“商标使用”的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凭证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中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

典型案例1: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注册商标的宣传不属于商业标志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浙江美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案主旨: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无关(不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不遵循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在同一商标上的合法权益,在市场上造成混乱和误解,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增设显著标志等法律责任

审判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件,2013年第12号

典型案例2:大面积,注册商标商标的重复性和连续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古桥古驰有限公司诉上海贝斯特鞋业有限公司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因为这种使用方式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而且不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的禁止,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案号:(2007)粤商字第10149号

初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四卷(第66号),2008年

典型案例3: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业地产的名称进行宣传和使用是一种可识别的商标使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广东省广州市兴和湾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天津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他人注册商标中最重要、最知名的部分被用作商品房销售中的房地产名称。本质上,它属于商业标志的使用,可以起到识别作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困惑和误解。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含义的商标使用行为

案号:(2013)民体字第3号

初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4:如果使用未起到指明来源或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赵广辉诉湖北省广播电视台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当使用其固有含义,且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词时,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行为人对被指控词语的使用是标准化、合理的,并且符合商业惯例和语言表达习惯,那么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犯罪人的使用不起到指示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使用

案号:(2016)鄂民中第109号

初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5: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显著或醒目位置使用商标属于识别商标的使用——关于北京鼎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vitia公司之间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本案主旨: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显著或醒目位置使用的业务通常可以直接表明商品的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该商标很容易被消费者直接观察,导致混淆或误解商品来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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