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强奸罪。是否既遂采用的是生殖器接触说,只要与女性生殖器发生接触,刑法上就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实施强奸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3.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实施强奸行为的,不再定强奸幼女罪,而是直接以强奸罪较重刑罚处罚。
大叔明知女孩13岁多次带去开房涉嫌强奸罪被捕
当晚,女孩和陌生男子在上海被警方找到。回到哈市后,父亲得知,女儿在家附近被该男子搭讪后,曾多次被其带出去开房。女孩父亲再次报案,该男子被抓获。近日,该男因涉嫌强奸罪已被道里区检察院批捕。
13岁的小萍父母离异后跟父亲生活。父亲忙工作不常在家,小萍常自己买菜买水果。小萍买水果会路过一家工厂,厂门口总会遇到一男子盯着她看。2014年5月的一天,小萍再次经过此处,男子向小萍搭讪,自称叫吴军,要与她交朋友,还把手机号给了小萍,小萍也把手机号留给了吴军,两人很快就互加微信聊天。有一次聊天时,问及年龄,小萍对吴军提起自己13岁,吴军已30岁。9月某晚,两人相约去逛街,吴军到一家水果超市接上小萍,当晚带她到某旅店开房并发生了关系。接连几个月里,吴军又多次带小萍去开房。(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11月20日晚,小萍的父亲张某回到家,发现女儿不在家,手机也打不通,而且一夜未归。回想起女儿最近一直和一陌生男子来往频繁,他四处托人打听后得知男子叫吴军,这两天好像去了外地。因怀疑女儿小萍被吴军带走了,张某赶紧报案。当天,警方就查到了吴军最近在上海活动,当晚小萍和吴军在上海被警方找到。
第二天,张某就到上海把女儿带回哈市。回家后,小萍告诉父亲,吴军搭讪自己后曾多次带她出去开房,这次吴军说要到上海去工作,吴军打电话说要见她,她才被吴军领到了火车站,倒了几次车后到了上海。张某这才明白是咋回事,再次报案。2015年3月,吴军在道里区被警方抓获,对明知小萍未满14周岁后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目前,检察机关因吴军涉嫌强奸罪已对其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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