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不是丧失配偶继承权的理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等的是丧失继承权的理由。
重婚行为会导致继承权丧失吗
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重婚是否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但法律保护配偶享有继承权,是为了体现社会对丧偶者的关爱,只要双方还是夫妻,丧偶者就能继承财产。但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的圆满,其违背了对配偶的忠诚义务,一方去世后重婚者并不存在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如果其还享有继承权则不符合人们基本的道德理念。
(2)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曾经有重婚行为但后来离婚了,配偶是否有继承权法律还没有规定,但即使丧偶者仍有继承权,只要有第三方主张其曾经存在重婚行为,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相应的减少继承份额。
(3)根据我国规定,被继承人可以依照遗嘱安排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但即使这样,在出现重婚这种破坏家庭生活的行为时,第三者也不能继承遗产,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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