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夫妻携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向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对符合离婚条件的进行登记,签发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民政局和平离婚手续怎么办
和平离婚属于协议离婚,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的手续主要如下:首先在夫妻二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带着离婚协议书和相关材料、证件前往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其次在登记处进行申请,申请过后需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期满后前往登记处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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