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相关单位核实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4.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省辖市级(省直管县)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现役军人应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退出现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是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烈士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另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夫妻双方父母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8)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的证明。
(9)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的公证书。
(10)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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