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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