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
2、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3、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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