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提车试驾新车被撞律师称车主有权换辆新车
已经付款的新车在提车试驾时被一辆货车追尾,谁该为8000元修理费埋单昨日,市民郑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虽然交警认定事故由货车司机负全责,但修好新车需要大约8000元。郑先生认为,新车还没办任何手续,车辆交接没有完成,希望专营店能够给他另换一辆。不过,专营店认为这辆车是郑先生选择的,而且已付清车款,车就是他的了,郑先生应为车辆损伤修理和折旧差价负责。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肖胜方律师称,在商品买卖中商品风险的转移是以是否交付为标准的。郑先生提车时由业务人员陪同试驾,如郑先生对这辆车不满意,可要求专营店换一辆新车,试驾行为实际上是为车辆的交付做准备,也就是说车辆并没有交付给郑先生,在此期间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风险应该由专营店来负责。对于专营店所受的损失,肖胜方表示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货车负全责的,所以货车司机应该赔偿新车损坏修理的费用和新车折旧的费用。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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