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劳部发[1993]117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1999年2月,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2号)中指出: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考虑到近年企业改革及企业破产力度较大,地方在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没有这方面的支出因素,且破产企业职工分流需要一个吸收安置过程,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划拨一定费用给征收机关,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具体办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征收机关划拨养老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时需要清偿的养老保险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应该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企业破产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3)企业破产前欠缴征收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中央企业破产养老保险费用的清偿,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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