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征求了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地点
雷州市新城大道13号世贸广场三楼市公共服务中心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建筑实施保护申请表》
无
2
0
纸质
行政机关(住建部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适用于企业的申请,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
1
1
纸质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1
1
纸质
申请人
5
同级文物部门的批准文件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6
批前公示文件(含附图、附件)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历史建筑实施保护方案及图纸
1、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2、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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