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法规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选填开发票入账;5、其他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发票领购资格流程是怎样的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选填开发票入账;(五)其他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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