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单位行贿罪是双罚制,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我国的刑法没有单罚单位的罪名,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格。
单位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由其代表人代为进行的,但这个“代表人”由谁充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解释和作法也各说不一。
有的认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可起到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出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兼自然人嫌疑人,被告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种诉讼角色的情形。
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相对概念,两概念是并列关系。
如果单位犯罪有两个主体即单位本身和自然人,那么,单位犯罪在概念的外延上包含了自然人犯罪。
但按照《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独立于自然人犯罪的单一主体,不存在着双重主体问题。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证据收集,因为涉及的人员较多,由于是集团式,所以罪行的判罚在司法程序上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自己如果涉及此类犯罪,自己要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减缓自己罪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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