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标文件造假的处罚措施
时间:2023-07-01 14:34:34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投标文件造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取消1-3年的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投标文件中重大偏差的认定解释有哪些

法律咨询:

对投标文件中重大偏差的认定有哪些解释?

律师回答: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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