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2)注册会计师;
(3)审计师;
(4)其他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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