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修订刻不容缓
时间:2023-06-06 16:05:05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11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注册制再度被提及,并且出现抓紧出台改革方案这样的措辞。同日,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也公开表示,希望通过注册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有助于解决当前IPO排队难题。

管理层不断示好,预示着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步伐将会加快。但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已成为横亘在注册制改革面前的最大障碍,《证券法》如果不抓紧修订,必然成为注册制改革无法逾越的一座大山。

《证券法》修订的迫切性已经显现,事实上,修订的滞后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各个角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证券衍生产品的发展、股权众筹、债券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受到制约。因此,《证券法》的再次修订已经迫在眉睫。

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肖钢就曾表示,对于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2014年的任务是研究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方案,方案今年可以完成,但注册制正式实施要待《证券法》修订之后。

在郭XX执掌证监会时期,就曾有过IPO不审行不行的讨论,但最终未有定论。究其原因,正如证监会多次对外的表态那样,核准制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权力,在《证券法》未修改之前不能违背。

注册制最大的绊脚石还是在现行《证券法》上。《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另外,现行《证券法》还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有着明确的要求,所以导致京东商城等互联网企业远走境外,到香港或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市;而同股同权的基本要求也逼走了阿里巴巴这样的优质企业。在未来修订的《证券法》中,能否给京东商城和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留出一个口子,这不仅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也关系我国新兴产业的前途,毕竟能够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还是少数,而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的融资能力还相对有限。

囿于发行股票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核准,受其影响的还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发和并购重组。

今年10月,证监会颁布了新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取消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其中,不涉及发行股票且不构成借壳的重组将完全取消审核。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仍须审核,原因在于现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股票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证监会核准。

而与股票、债券相比,现行《证券法》对于证券衍生产品的规定可以忽略不计。

《证券法》中提及衍生品的规定仅有两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和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两条法规均为原则性的规定,不具备实际操作指导意义。

而实践性更强的规范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7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这样的现状使得金融衍生品法规的层次较低,导向性和权威性不足,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规定中往往以禁止、限制性的规范为(博客,微博)主,引导、支持、鼓励的规范较少。

我国现在推出的股票类衍生品仅有股指期货,和境外成熟市场的个股期权、指数期权、股票期货、认股权证等多种价值发现工具相比,以股票为标的的金融衍生品相对过少。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衍生产品发展还有很大空间,同时也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此外,券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持有、买卖股票,所以券商行业的股权激励仍然受到制约。

尽管证监会在2013年3月16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证券法》尚未修改的背景下,券商的股权激励仍然未有明显突破。

《证券法》是统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大法,作为众多行政规定的上位法,颁布《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1993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由于整体监管不能脱离计划经济思维的大背景,该条例的监管目标体现了在行政管制理念下对证券市场不法行为进行监管。

到了1998年,管理层意识到行政管制限制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反思亚洲金融危机对新兴国家的重创后,管理层开始思考采取各项措施预防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我国首部《证券法》诞生,监管目标在于消除行政管制色彩,通过法制化来实现对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

7年之后的2005年,《证券法》迎来了首次修订,首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已经不再适应当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加之我国当时已经加入WTO,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要与国际接轨。

现在距2005年《证券法》首次修订已经过去了8年。资本市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现有《证券法》已经无法跟上市场发展的脚步。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证券法律的修订一般都是比较频繁,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自1948年颁布以来已进行过40多次修改,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自1968年颁布以来已修订过16次。

与之相比,我国《证券法》更新频率较低。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重新审视《证券法》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制度,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券法》及其相关部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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