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案情】
李某居住在A县,2015年11月3日,在B县向王某借款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因到期未还,李某曾在C县找到王某,之后便无法联系。2016年4月7日,李某到C县法院起诉王某。C县法院立案后发现不应当由其受理该案,遂裁定将案件移送A县。李某签收裁定书后,不服法院裁定,向C县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理由是法院将案件移送A县的裁定错误。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及《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所以原告可以针对C县法院作出的移送裁定提出上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享有上诉权,不应当对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提出上诉。
【解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时,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其次,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法条并没有规定原告对法院移送管辖裁定不能提出上诉。
第三,从法理角度看,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法院移送管辖有可能出错,赋予原告上诉权,由二审法院对管辖权问题重新审查,有助于发现一审管辖错误,纠正错误管辖,同时有助于法院依法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赋予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按照诉辩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同样应当赋予原告享有对案件管辖的异议、上诉权,合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维护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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