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国税局、水利厅、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心粘土砖大量占用、破坏土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从1996年开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开展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由1995年的1.96%上升到2004年的24.1%,使用比例由7%上升到45%。近10年来,累计节约砖瓦窑占地近30万亩,节约取土用地12万亩,节约生产能耗340万吨标煤,利用工业废渣2750万吨。但目前我省仍有实心粘土砖厂4000余家,年生产实心粘土砖280亿块,占用土地约20万亩,年毁坏土地4.6万亩,能耗360多万吨标煤,已成为毁坏土地、浪费资源、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因此,抑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发展非粘土类、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全面推广节能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土地和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
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火电厂和煤矿区的多层建筑基础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焦作市从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开封、新乡市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洛阳、平顶山、鹤壁市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安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市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濮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
各省辖市也可根据当地墙改工作进展情况,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时时间提前。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郑州市已于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要注重巩固成果,杜绝实心粘土砖在建筑工程使用中反弹。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领导,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注意抓好应用示范工作,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年递减实心粘土砖产量,要制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中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规定组织认定。要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规定,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工作,加强征收使用监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返退标准按照《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67号)执行。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税务部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加强对砖瓦生产企业的税收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对粘土实心砖生产建设项目停止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将耕地和林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停止发放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营业执照年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水利部门要对利用河道湖泊淤泥(包括黄河淤泥)生产多孔砖的企业给予规划支持。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环保、水利、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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