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向失主要求报酬本身不违法,但是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
也就是说,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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