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文4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