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委托人与受托人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8-18 18:11:29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有区别吗?具体分析如下: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买卖证券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称卖方)。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并将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交给委托人。受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而不是同一个人。(1)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委托人仍有义务根据委托事务的习惯或性质向受托人支付报酬。(2)一般事务完成后,委托关系终止。然而,在所有委托事务完成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很多。委托人提前终止需要支付报酬吗?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的原因,在事务处理完成之前已经终止的,受任人必须就已经处理的部分要求报酬。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或委托事务因不能归责于受托人而无法完成。

委托合同受托人以谁的名义

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委托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这也侧面印证了委托合同受托人需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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