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滨区拆迁补偿政策
时间:2023-06-19 21:13:28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政策如下:

(一)农宅搬迁除了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补偿外,同时为了鼓励群众按时搬迁以及遏制私搭乱建和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奖励。

(二)对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民宅房屋主体搬迁,补偿按附表一标准执行,超高补偿以层高3米为基础,每增加0.1米每平方米增加5元;层高3.6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40元。对于未粉刷、无门窗、无地坪、无水电的未竣工房屋按标准的60%给予补偿,四项缺一项减10%且不予超高补偿。对于使用立柱、钢梁、12墙、大通道、无楼梯等结构形式的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层高不低于2.8米),按310元/平方米给予结构补偿。

(三)持有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以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为基准对原有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给予打包补偿。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上的门窗、栏杆、防盗网、防盗门、雨搭、楼梯、管道、太阳能、暖气设施、热水煤火、水表、有线电视、各种电器及通讯设备(含空调、电话、宽带、电表等)拆移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按原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打包补偿。

关于农宅征迁中个别搬迁户对农宅房屋补偿提出异议,由项目所在镇(办事处)根据农户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初步认定后,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撤并办)征迁处确认,确认后参照搬迁时实施的《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相应范围内分别予以清点计价补偿,同时取消相关打包补偿(每平方米150元)及政策性奖励。

(四)有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依据《偃师市人民政府、河南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诸葛李村两镇撤村并城规划区内35个行政村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洛伊洛通〔2009〕1号)发布后集中整治“双固定”影像资料,结合航拍资料或其它有效证据,由区、镇(办事处)对农宅新建部分认定,对新建部分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搬迁的,新建部分属于24墙或砖混或砼顶厚度超过8cm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新建部分属于单砖墙且钢梁且厚度低于8cm砼顶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5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着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

(五)对能够维持农宅房屋现状,以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或其它有效手续为基准,给予以下政策性奖励:

1.对于空宅基地,按照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包含房前屋后及宅基地内各种苗木,院落大门、围墙、水井、厕所、饲养的各种家禽、家畜、窝棚等附着物,以及地基、简易棚、简易房、水池、装修等所有附着物)。若在空宅上私搭乱建,主体建筑物不予补偿,但项目用地实施后,积极配合搬迁的,主体建筑物按照第十条第(四)款执行,同时只给予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剩余部分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2.对于原状为一层或二层房屋的,除对实际房屋按照标准补偿外,对宅基地上已批未建部分给予奖励。一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二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

3.对二层及以上房屋,除按照标准补偿外,另按照屋顶垂直投影面积(有效证载面积范围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

一、西延高铁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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