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取得注册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另外,《商标法》采用的是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此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有一个办法就是在先权利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向商标局陈述商标在先使用事实和理由,提出反对注册意见。
一、如何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
“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2、“相关公众”的判定
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3、“已经使用”的判定
“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